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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這種形式極大地方便了部分單位用工緊張,也方便有空余時間的勞動者合理利用空閑時間提供勞動獲取報酬。
那么,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1.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是,為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合同。
2.勞動者是否可以和多個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終止用工需要提前通知對方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5.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用工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多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